回击美国的高科技制裁,中国对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亮剑
2023-07-03

7月3日牛财金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今日发布了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满足相关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为什么要对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今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打击中国的发展,不顾世界贸易规则,对中国的高科技发展进行了穷凶极恶的制裁,以各种手段进行所谓的去风险,最近在半导体技术方面对中国的制裁更是变本加厉。


镓是一种低熔点高沸点的稀散金属,有“电子工业脊梁”的美誉。镓的化合物是优质的半导体材料,被广泛应用到光电子工业和微波通信工业,用于制造微波通讯与微波集成、红外光学。


镓是生产砷化镓、氮化镓、磷化镓及铜铟镓硒的必要原料,下游产品主要有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发光元件、集成电路、品体管、射频器件(应用于5G、国防通讯等)、功能合成材料、温度计、CIGS薄膜太阳能电池等。目前金属镓消费集中在砷化镓、高性能磁材、化合物半导体以及产业链的延伸产品上。砷化镓(GaAs)和氮化镓(GaN)分别是第二代和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的代表,金属镓作为砷化镓和氮化镓的核心材料,是未来半导体产业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


锗有良好的半导体性质,如电子迁移率、空穴迁移率等等,高纯锗单晶具有高的折射系数,对红外线透明,不透过可见光和紫外线。因此,它在半导体、航空航天测控、核物理探测、光纤通讯、红外光学与成像、太阳能电池、化学催化剂等领域都有广泛而重要的应用。


中国在关键半导体材料生产方面处于主导地位。


2019年中国镓产量占全球镓总产量的 96.88%,占比最大,日本镓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 0.94%: 韩国镓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 0.94%; 俄罗斯镓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 1.25%;乌克兰镓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 1.25%。


2019年,全球原生锗的产量也不过是131吨,而我们国家的产量最高,达到85吨,占全球产量的近65%。


中国这次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实施管制是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制裁的一种有力回击。


附: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镓相关物项。

1.金属镓(单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

2.氮化镓(包括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氧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6.铟镓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

7.硒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锑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锗相关物项。

1.金属锗(单质,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2.区熔锗锭(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

3.磷锗锌(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4.锗外延生长衬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

5.二氧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

6.四氯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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