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了可转债最新规则,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可转债最新规则解读
注:以下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规则。
可转债权限门槛要求
1.满足证券账户近20个交易日日均资金不低于10万,包含股票,债券,基金等等
2.只要要有两年的交易经验,从第一笔交易开始算起,满足条件之后就可以在业务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深市和沪市交易权限。
01
可转债交易机制
沪深两市可转债交易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或转让(即当天买入的当天可以卖出)。沪市可转债代码以11开头,深市可转债代码以12开头。
02
计量单位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1元;
计价单位:“每百元面额的价格”,100元面额为1张。
03
可转债交易方式
市场 | 沪市 | 深市 |
交易方式 | 匹配成交 协商成交 | 匹配成交 协商成交 盘后定价成交 |
匹配成交:是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成交:是指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可转债当日收盘价或者当日匹配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04
交易时间
市场 | 沪市 | 深市 |
交易时间 | 匹配成交: 9:15-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 匹配成交: 9:15-9:25 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9:30-11:30、13:00-14:57 为连续匹配时间;14:57 -15:00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 |
协商成交: 15:00-15:30 | 协商成交: 9:15 -11:30、 13:00-15:30 | |
无盘后定价成交 | 盘后定价成交: 15:05-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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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沪深交易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2、当天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深交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成交交易申报。
05
申报数量
市场 | 沪市 | 深市 |
申报数量 | 匹配成交: 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 匹配成交: 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单笔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亿元面额;卖出时,余额不足1000元面额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协商成交: 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 协商成交及盘后定价成交: 不低于50万元面额,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 |
06
可转债价格涨跌幅限制及申报范围
市场 | 沪市 | 深市 |
涨跌幅及 申报范围 | 匹配成交: 上市首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 非上市首日:涨跌幅比例为20%。 | 匹配成交: 上市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但有设置全日较发行价上涨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非上市首日:涨跌幅比例为20%。 |
协商成交: 上市首日: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 非上市首日: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 协商成交: 上市首日: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 非上市首日:申报价格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
上市首日沪深两市匹配成交方式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沪市:
(1)集合匹配阶段的为发行价的上下30%;
(2)连续匹配阶段为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深市:
(1)开盘集合匹配期间为发行价的上下30%;
(2)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
沪深两市非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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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沪深两市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07
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
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沪深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2)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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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深市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接受申报,也可撤销申报。沪市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可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08
特殊标识
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注~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另外,此次沪市还调整了可转债交易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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